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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受理展覽申請作業要點
(100年10月13日公發布)
一、 為表彰客籍藝術家之藝術創作成就,提升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活動之藝術文化內涵,邀請各藝術家提供藝術作品參與展覽,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如下:
申請人須為從事藝術創作者。
三、 申請展出之作品須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四、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一份:
(一) 申請表(需黏貼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二) 計畫書。
(三) 最高學歷證件影印本。
(四) 申請送審作品清單。
(五) 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光碟片:
1.送審作品須有五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所創作,且尚未在國內其他公私立展館展出者。
2.送審作品件數:
(1)展出作品20件,待審查通過後,視展覽狀況調整展出件數。
(2)立體類型(如雕塑、陶藝、工藝設計等)之創作展覽,其中至少5件作品應提供3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3.光碟片規格:將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燒錄於光碟片中,數位影像檔應拍攝良好、忠實於原作,且為Jpeg格式,畫素須為五百萬畫素(5Megapixels或2048×1536
pixels) 以上。光碟片上以油性筆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
4.送審資料:除申請表、計畫書及光碟片外,亦可提供申請人之畫冊為附件;所有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請自行留存。
五、 申請文件送件方式如下:
(一)郵寄:於受理收件期間內寄至23741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239號,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研究典藏組)收(信封註明展覽申請),以郵戳時間為憑。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親送等,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送達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園區營運時間(週一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園區地址: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239號,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研究典藏組)收(信封註明展覽申請)。
六、 受理期間及審查:
(一)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受理申請之收件時間,自每年
(二)本局園區每年度審核通過之檔期展出,應有三分之二檔期為客籍藝術家或具客家文化特色之創作作品參與展覽展出。
七、 展場檔期安排如下:
(一)申請人經審查通過並通知者,由本局排定檔期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4個月函知本局;如未先行告知者,往後5年不得向本局申請展出。
(二)展出地點以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2樓長廊展覽場所為主,每檔展出期間約1~2個月,開放時間依據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開放時間之規定。
八、 展覽注意事項:
(一)佈展之作品安排,由展出者與本局共同研商決定,展出者須自行完成作品裝框、包裝工作。貴重或易碎作品於佈展時,應自行加裝保護設施。
(二)展覽之展出,由本局依程序處理相關展覽展出之採購、補助事宜。
(三)展出者須於展覽前積極協助完成佈展工作,並於展覽開展前,擔任導覽訓練講師。
(四)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
由本局扶植之各社團展出得不受本要點之規定。
詳細內容請上: http://www.hakka.ntpc.gov.tw 查詢